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6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桥联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291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涟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86569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路340号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DYUQ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7396.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