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9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林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42812.24元义务,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余款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990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