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758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