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68号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90111,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