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68号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90111,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 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