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710156387,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代为调解、和解;就终本约谈发表意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镇××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5ME1851537K。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下工程价款4294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4294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交纳案件执行费453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得到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恢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