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4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