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2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
被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210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