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1464号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5100636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和反诉;代为申请执行。
被告:***,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系被告***妻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5ME1851537K。
法定代表人:**,村长。
第三人:**,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浠水
县清泉镇官湖村6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
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兰溪镇涂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浠水县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