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0176N(1-1)。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总经理。
被告: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5846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祥,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