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西侧、长乐路南侧海亮熙园第**楼及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0176N。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楼********信用代码9134030059267688X0。
负责人:王旭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