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初182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0840176N。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蛛埠市解放北路899号卩1号楼3层8号、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688X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7688X06。
责任人:王旭辉。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