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82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军,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A座25层2516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超,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蕊,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苌凤山,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林,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实习),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蕊、苌凤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蕊、苌凤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陈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