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蚌埠市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54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奋勇街小区8号楼1-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高,总经理。
被告:***正,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和顺仁居会所楼1号。
负责人:袁良超,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武泽军诉被告蚌埠市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武泽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泽军负担。
审判员寇学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