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7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春歌,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萍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伟业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赫店镇二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26314498P。
法定代表人:钱扬权。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伟业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迟婧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