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58号
原告:张团结,男,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肖宏,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汤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团结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团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团结承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