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
委托代理人:***,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芝山路63弄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溧劳人仲案字[2022]第356-1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3482.26元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