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425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芝山路63弄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故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919.50元,减半收取计2,959.75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