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42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芝山路63弄4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42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上述裁定内容,本院采取了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撤诉在案,现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