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4250号
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芝山路63弄4号楼3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中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