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11民初3004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安徽省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强南路国华商贸城B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0791415G。
法定代表人:施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安徽省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皖0311民初30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款项4848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益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款项4848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简 寻
书 记 员 王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