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1482号
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
法定代表人:李淑银,总经理。
被申请人:**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有、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国市政拌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有、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祖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