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燕子山安置区一期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4251274P。

法定代表人:李圣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国宝,宁国市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执10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蒋蓉

书记员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