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285245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04904P。
法定代表人:卞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02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