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站前路上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806577M(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8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