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砖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新桥社区***民组。
经营者:***,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上海城C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砖厂与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旌德县***砖厂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共22064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1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并进行了委托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发现其名下有少量存款,划拨后缴纳执行费后剩余2541.38元已汇款至***建设银行卡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存款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国元
审 判 员 吴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朱 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