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旌德县***砖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新桥社区***民组。
经营者:***,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
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上海城C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80657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旌德县***砖厂与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825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顺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