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014号
原告:北京城建二新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祯祯,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城建二新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二新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建二新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毅刚
书 记 员 史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