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2341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楠,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婧,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974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颖,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77号铜锣湾国际公寓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杜谦。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付天娇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