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378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樊军,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匡昭意,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徐国民,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李树军,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原告:李岩平,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总经理。
原告***、***、樊军、匡昭意、徐国民、李树军、李岩平与被告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樊军、匡昭意、徐国民、李树军、李岩平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军、匡昭意、徐国民、李树军、李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6元,由原告负担(已给付)。
审判员 张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