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4489号
原告:北京朝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赵庄村村委会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晓娟,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琳,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告北京朝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朝晖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朝晖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朝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欣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