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1682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汉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董事长。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12号14幢。
负责人:宋永涛。
被告: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12号楼B栋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倪吉昌,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