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858号
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毕春华,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京东路29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铭明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