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197号
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慧,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龚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有东,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平,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30元减半收取134115元,由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康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