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阳光欧洲城4号楼16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689929708(2-2)。
法定代表人:李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家俊,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寿县八公山乡大泉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大泉村。
负责人:聂传余,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八公山乡大泉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5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