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3340号 原告: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九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30008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阳光欧洲城4号楼16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689929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57,045元,并从2019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止(至2020年8月9日利息为81,348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等,被告承建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寿县阳光欧洲城项目二期工程,2017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方承包合同,约定1、原告承包被告该12-15#楼、18-23#楼及部分地库的土方施工事宜,承包方式为包机械、包施工、包单价等;2、承包单价为:挖土方外运综合包干价每立方米27元,回填土方包干价15元(不含税),按实际施工的实方计算;3、约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该项目工程在2018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3月8日,双方对施工的12、13、14、15、22、23地库的土方施工进行了工程量的确认:其中挖方量94890立方,回填方量27241立方,另挖机工作55小时,每小时240元,所以工程款总额为2,997,045元,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2,040,000元,下余957,045元一直拖延未付,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没钱搪塞,无奈之下,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6元减半收取7,073元,由原告寿县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