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957号之三
原告: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18857。
法定代表人:孙守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903A(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74173043X。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飞,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一蔚,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195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5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2年5月24日,原告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本院继续冻结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账号为0200××××8674的银行账户中存款490500元,解除对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账号为0200××××8674的银行账户中存款490500元;
二、解除对被告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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