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95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18857。
法定代表人:孙守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903A(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074173043X。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不详)。
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5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云族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5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973元,由申请人安徽天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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