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财保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方嘉园石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5711X3。

法定代表人:陶龙军,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账号:34×××82)的银行存款1912355.62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开发区支行(账号:34×××82)的银行存款1912355.6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公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