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陶龙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家平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