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2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陶龙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家平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