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769号

申请人:***,女,198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639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6393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