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2769号
申请人:***,女,198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6639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6393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