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光荣,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正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款64485.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入64485.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64485.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