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胡光荣,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汪正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皖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款64485.0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入64485.0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山市红日物流有限公司、黄山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64485.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