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34号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延安南路1151号院内科技楼2-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5046407(1-1)。
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9006-17室。现办公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中路28号万方广场3#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10185J。
被告: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8110873F。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加付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洪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