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304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金茂财富公馆01幢1单元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T22P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戴先根,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先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先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先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