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4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281141X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207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