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

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7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14020769281141X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虞文兵,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虞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梅根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