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财保180号
申请人: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金凤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榆林路999号05幢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查封、冻结金额459845.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459845.9元。
案件申请费2819元,由申请人浙江中财管道衍生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吕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