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1民初7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俞林路999号05栋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1430095U(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浙
江省富阳市大源镇朱家门村161号,公民身份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93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依法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393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