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1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盛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826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榆林路999号05幢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143009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盛和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盛和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盛和机电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