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3987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负责人:李中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敏霞。
被申请人:杭州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金中路1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余晓兵。
被申请人: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榆林路999号05幢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俞焕申。
被申请人:无锡晟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春风南路2号智行科创园B1-5-052。
法定代表人:潘丽娟。
被申请人:萍乡市信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萍安中大道88号1栋1单元16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宋朱文。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晟瞳能源有限公司、萍乡市信宇通贸易有限公司价值3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应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晟瞳能源有限公司、萍乡市信宇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