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与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1民初942号
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143009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092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安徽新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晨